近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一份酱油产品比较试验报告,结果显示,120个酱油样品中,有29个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问题。随即,网络出现了大量关于该报告的文章,而且大部分文章标题都直指海天和李锦记“违规”,只因为这两个品牌被该报告“点名”了。
一份本该为消费者提供客观全面的产品信息的商品比较试验报告,却造成了一时间的市场恐慌,其内容是否存在误导性甚至错误的食品安全信息呢?目前我国的酱油市场中,又到底存不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呢?
李锦记和海天到底有没有问题?
10月12日,江苏省消保委发布了一份2017年8月进行的酱油产品比较试验报告,对来自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以及网购电商平台上销售的48个品牌、56个生产(代理)企业的120个酱油样品进行了检测,称其中有29个样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主要问题集中在标签标识、营养成分标注(明示)和品质指标等多个方面。
江苏省消保委副秘书长居上根据报告结果表示,在比较试验中,以标识标注和营养成分标识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比例较高,“如果酱油的标签标注不明确、营养成分的明示数值和实际数值不相符,会给消费者的选购带来严重误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远东正大检验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高帅称,此次检测的120款酱油中,分别有23款酱油存在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符以及营养成分数值与实际检测数值不符的情况。
酱油品牌李锦记和海天正因此被分别“点名”。李锦记被指钠含量标示“有问题”,其2016年生产的“锦珍生抽”于去年9月被江苏省消保委检定为钠含量检测数值不符合相关标准,李锦记当时即提出异议并索要抽检样品,但无果,李锦记旋即将同批产品留样并送样品到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合格。海天的“问题”是一瓶生抽酱油的蛋白质NRV%计算有误,其标签上的标示值为1%,而检测的计算值为1.5%,也就是说,海天有点太“谦虚”了,明明更有营养,却没好意思让消费者知道。
10月15日,李锦记和海天同时发表声明,证明自己的“清白”。
对于李锦记的声明,科信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副主任钟凯博士认为,时隔一年,江苏省消保委重提当初没有解决的问题,而且是在该产品已经过期、无法再进行相关检测的情况下重提,这种做法是存在瑕疵的。无论是比较试验还是国家抽检,只要企业对抽检结果有异议,就有权要求该检测机构提供资质证明和抽检样品,企业在确定样品的真实性后,可委托其他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复检。
对于海天的“问题”,钟凯表示,1%和1.5%的差异,实际意义并不大,酱油的核心指标是游离氨基酸而不是蛋白质。“对于调料而言,重要的是味道好不好,关注一下钠含量是可以的,和蛋白质没什么关系。”他认为,江苏省消保委因为“数字修约”的问题而说海天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这对消费者的误导性有些大。
科信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业务部主任阮光锋则表示,酱油中的钠含量属于产品质量指标,并非食品安全指标,而且一般人炒菜时仅倒入少许,与食品安全关系不大。
用增鲜剂提升酱油等级安全吗?
在此次酱油比较试验中,有86个样品检出了增鲜剂,占比超过70%。检测人员表示,生产厂家将增鲜剂或者称之为增味剂的食品添加剂加入酱油,并不只是增加口感那么简单。
远东正大检验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刘爱萍介绍,谷氨酸钠其实就是增味剂,也就是味精,配合谷氨酸钠还增加一些其他的增味剂,能使酱油的风味更丰满,这是近年来酱油产业的一个发展趋势。“但随着增鲜剂的出现,原本有可能达不到品质指标的酱油,却能通过使用谷氨酸钠来提升它的质量等级。”
“500毫升的酱油如果加1克谷氨酸钠,氨基酸态氮的含量就能提升0.014个百分点。”刘爱萍说,“所以,我们怀疑一些酱油兑水后,氨基酸态氮的指标达不到标准了,就通过增加一点点谷氨酸钠,使该指标又提升了起来。”
然而有媒体曲解了其本身含义,将用增鲜剂等食品添加剂提高氨基酸态氮含量定义为“有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的不当行为。
对此,阮光锋表示,在酱油产品中添加谷氨酸钠或许可以提升氨基酸态氮的含量,但这与食品安全没有关系,消费者大可不必纠结于此。
10月17日,中国调味品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发表声明指出,GB2717-2003《酱油卫生标准》和GB2717-2018《酱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酱油中氨基酸态氮的指标要求≥0.4克/100毫升,低于此指标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应该予以曝光并受到相应的查处;严格按照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标准中规定的食品添加剂范围和限量要求进行食品添加的酱油产品,均为合格产品,消费者可以放心使用;酱油产品的标签标识,应该按照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声明还表示,在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标准法规的基础上,酱油产品的品种类型、产品风味、产品价格、营养成分及产品定位等均属于市场行为,由市场规律决定,并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不应该被妄议和夸大利用,以免无端造成企业品牌的声誉受损并误导消费。
商品比较试验报告或该更严谨
据记者了解,江苏省消保委此次发布的比较试验报告中,对样品的检测结果描述仅止于提供了不符标准的简单描述以及相应规定中某项内容的编号,而没有做到完全客观地依据市场对产品的需要或企业生产产品的不可抗因素来对检测结果加以补充说明,这便导致了一些网络媒体不够明朗准确的报道以及海天等企业的蒙冤。
GBT 16759-1997《消费品和有关的服务比较试验总则》第3条“试验程序”中的关于“试验结果的表述”显示,“试验结果应使用消费者能理解的属于以及正确合理的方式,如实地表述,应该使消费者根据自身特殊需要进行选择。”很显然,此次报告不但让消费者“迷糊”了,也让一些媒体“误解”了。
除此之外,有网络媒体根据该报告发文称,此次酱油产品比较试验的符合率仅为76%左右,相较于过去4年全国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质量抽检96%的合格率大为降低。
江苏省消保委相关专家表示,过去4年抽检发现的核心问题主要是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而此次比较试验虽然也发现个别样品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但主要问题已经变化为标签标注、营养成分标注等问题。
而业内人士认为,此说法并不严谨,二者不可混为一谈。《关于商品比较试验工作的若干说明》中提到,消费者协会所开展的商品比较试验是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用模拟消费的方式,直接到市场上购买样品,试验结果仅对样品负责。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查是批次抽样,抽样多在生产环节进行,结果是判定批次商品合格或不合格。
《关于商品比较试验工作的若干说明》中还指出,消费者协会开展的商品比较试验工作与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存在主体不同、目的不同、特点不同、抽样方法不同、结果性质不同等区别。比如,开展商品比较试验工作的主体是消费者协会;而监督抽查工作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执法部门。消费者协会开展的商品比较试验主要是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正确的消费信息,指导消费;而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查主要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状况等进行执法监督,目的在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除此之外,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查结果具有强制性,对不合格和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而且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消费者协会所开展的商品比较试验旨在给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不具有强制性,但对有问题的可向企业反馈,敦促企业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钟凯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消保组织的行为约束和业务指导,避免发布误导性甚至错误的食品安全信息,损害商誉和正常市场秩序。检测数据很重要,但数据的解读更重要,乌龙事件多出现在检测方法和数据解读上。
(周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