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即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近来,一些企业因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被重罚,或成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应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饼干超范围添加抗氧化剂
因超市购买的“自然之颜”苏打饼干外包装上的标签注明成分含有抗氧化剂(维生素E),郑某将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索要十倍赔偿。一审认定涉案商品属于饼干类,其添加维生素E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形,故确认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据此,支持了郑某的诉讼请求。近日,公司提出上诉后,北京市二中院维持原判。
2017年8月19日,郑某在华联公司顺义吉祥庄店购买了10袋“自然之颜”蔬菜苏打饼干、16袋同品牌的紫菜苏打饼干、两袋麦穗苏打饼干和13袋香菇苏打饼干,共计支付770.8元。4款商品外包装上印刷的中文标签均标明其成分含有棕榈油、抗氧化剂(维生素E),在外包装上加贴的中文标签则标明其配料含有棕榈油(含维生素E),未见单独标明添加抗氧化剂(维生素E)。
郑某认为,《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可以添加维生素E的食品不包含饼干,涉案商品中的维生素E是作为抗氧化剂添加的。为此,起诉要求判令华联公司退还购物款770.8元并十倍赔偿共计7708元。
庭审中,华联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入境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用以证明涉案商品系合法进口。公司辩称,涉案商品加贴的中文标签上已经标明配料含有棕榈油(含维生素E),说明涉案商品中的维生素E是添加棕榈油带入的,并未单独添加维生素E,但其就涉案商品原始包装上中文标签中的成分与加贴的中文标签中的配料不符一事既未提交相关证据,亦未做出合理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商品外包装上繁体中文标签注明成分含有抗氧化剂(维生素E),而涉案商品属于饼干类,其添加维生素E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形,故确认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华联公司作为专业的超市经营者在采购和销售涉案食品时未尽到高度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于涉案商品外包装加贴的中文标签与原标签不一致及存在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等通过外观即可判断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致使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商品得以售出,应视为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法律规定而销售的情形。
一审判决华联公司退还郑某购物款并赔偿7708元,同时郑某退还涉案饼干。判决后,华联公司提出上诉,要求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中院认为,华联公司主张涉案商品的维生素E系由棕榈油带入,并未单独添加维生素E,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酿造厂超范围使用苯甲酸钠、甜蜜素
近日,山东省潍坊市食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其中公开通报,临朐县宏伟酿造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该厂在生产柳山老酒过程中,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甜蜜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结果为,没收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5.26公斤、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16.37公斤;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8.9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328.9元。
食企技术不过关致二氧化硫残留超标
今年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官网发布信息,1号店兵团大地旗舰店(经营者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果业有限公司)在其网站销售的标称新疆瑞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盐巴旦木,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区食药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新疆瑞合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加工“兵团大地”牌椒盐巴旦木40包,货值金额为1072元,收取加工费21元,违法所得为21元。该企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该公司有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新疆瑞合食品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元、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021元。
新疆瑞合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产生的原因是:由于企业设备不完善,生产技术不过关,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后未能做后续处理,出厂未做检测,导致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编后
食品添加剂本身是安全的,一般不会产生毒害性,为此,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一般也被认为不会产生毒害性。然而,须知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是相对的,“剂量决定毒性”。如果超过安全限量和规定范围,食品添加剂也可能变成有毒物,从而对人体产生危害。
相对于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而言,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风险更大,即同时存在能否使用以及使用剂量多少的风险。当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危害人体或是否可能危害人体,通常难以认定,其危害可能是长期的、潜在的,甚至是当前技术条件下无法检测的,消费者往往难以举证,但若放任此种具有潜在危害性的行为,又必将给食品安全留下隐患。
(袁国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