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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强化剂和新食品原料双属性物质解惑

信息来源:中国食品报     发布日期:2020-12-29 09:51:25    阅读:0

在食品生产中,有些物质既可以作为营养强化剂,又是新食品原料,其质量规格和使用要求各有不同。为此,本文梳理了一些既属于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物质在食品中的使用和标示方法,并探讨了国内未批准的既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又符合新食品原料的物质该如何申报的问题。

对于既是食品营养强化剂又是新食品原料的物质,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实际功能来使用并标示。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问答中指出,“对于部分既属于营养强化剂又属于新资源食品的物质,如二十二碳六烯酸、低聚半乳糖、多聚果糖、花生四烯酸等,如果以营养强化为目的,其使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如果作为食品原料,应符合新资源食品相关公告的规定。”

当作为营养强化剂标示时,强化的营养素应当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其含量及营养素参考值NRV%(无NRV值的无需标识,特殊膳食可选择性标示NRV%)。其营养成分的标示(包括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等)应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的要求执行。对于通则中没有列出但本标准允许强化的营养物质,其标示顺序应按照GB28050-2011的规定位于通则所列的营养素之后。

当作为食品配料标示时,应当标出公告中的食用限量和不适宜人群。

当某一物质在国内还未被批准,本身既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作为食品原料时选择申报,可以根据使用目的、适宜人群、使用范围和用量来决定是申报新食品原料还是营养强化剂。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及《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中指出,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并且规定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申报范围的有: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国家卫健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GB  14880中指出,营养强化剂是指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在我国,营养强化剂属于食品添加剂,申报时应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食品原料与营养强化剂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没有功能、功效,也不在食品中起到工艺作用,只提供营养。一些多糖或寡糖就符合这样的条件。

如果开发用于普通食品,适宜人群较多(譬如除孕期哺乳期妇女、婴幼儿之外的人群均可以,或者不限制),使用范围较广(譬如适用于多类食品),可直接使用且(食)用量不低的,一般属于新食品原料申报范围。而营养强化剂允许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则比较窄,并需要证明工艺必要性和使用效果等。

另外,依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一种物质已经成功申报为营养强化剂,就不可以再申报成为新食品原料了。但相反,如果先申请新食品原料用于普通食品中,之后也有可能被批准成为营养强化剂,例如酵母β-葡聚糖。

(食品伙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