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是中国酒业协会经过3年努力于2014年6月推出的第一个产品证明标识。它的推出,标志着酒庄酒走上了一条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之路。近日,北京波龙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等16家酒企,达到了该商标标识的规定要求,并在中国酒业协会网站进行了名单公示。为什么要推行“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如何才能获得这一商标?提出申请的酒庄以及使用酒庄酒标识的产品需具备什么条件?
中国酒业协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的“葡萄酒酒庄酒力证明商标,是用于证明酒庄酒的标识,第5504363号为该证明商标的注册号。中国酒业协会享有商标的专有权,对于申请使用酒庄酒证明商标的酒庄,应当经中国酒业协会审核批准。
根据《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规则》,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酒庄酒生产经营活动的酒庄,均可向中国酒业协会申请在产品上使用酒庄酒标识。
提出申请的酒庄和使用标识的产品应过几大槛?
提出申请的酒庄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归属于酒庄并且能够百分之百完全控制的葡萄园;葡萄种植、酿酒到灌装的全过程都是在酒庄完成;葡萄定植后第3年方可出产,并实行限产,亩产在1000公斤以下;酒庄酒的产量应与酒庄种植葡萄面积及单产相对应,酒庄酒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75千升;有常年在20℃以下的地下室或有温湿度相对稳定的储酒车间;拥有橡木桶的数量要与所生产的产品类型及数量相对应;从事酿酒技术人员均需取得酿造技术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酿酒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葡萄园与发酵车间之间的距离合理,且能保证采收后当天入罐;酒庄酒的标签标注内容应与瓶内容物相符。
使用酒庄酒标识的产品应具备的条件:葡萄种植、酿酒到灌装的全过程都是在酒庄完成;酿造过程应符合《酒庄酒生产规范》;产品质量应符合GB15037《葡萄酒》国家标准;经感官鉴评专家组品评鉴定,感官质量需符合GB15037《葡萄酒》国家标准附录A“葡萄酒感官分级评价描述”的优良品以上级别。
酒庄酒证明商标管理办公室将根据《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规则》规定,对申请酒庄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凡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之后进行实地考核、感官鉴评及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完成各项评审工作,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酒庄。被批准使用酒庄酒标识的酒庄,均由中国酒业协会颁发《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证》,与酒庄签订酒庄酒证明商标使用协议书,发放酒庄酒标识,并在新闻媒介上发布公告。
《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协议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中国酒业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协议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
酒庄酒标识的特征及将来标识标牌采取的防伪措施酒庄酒标识的注册商标图案是由酒庄(Chateau)英文首字母大写C和简化的葡萄酒庄形象组合而成。而酒庄酒标识标牌由LOGO、“酒庄酒标识”字样及产品编码组成。
实施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意义涵盖三个方面
一是,从行业角度分析,“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的推出,是集行业之力来建立中国酒庄及酒庄酒的规范,由所有参与酒庄共同推广、维护、监督,并通过商标法和备案的葡萄酒酒庄酒管理规则来规范酒庄酒生产,逐步建立我国酒庄酒产品质量体系,实现我国酒庄酒整体品牌形象的提升,从而提高我国葡萄酒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是,从企业角度看,企业通过使用酒庄酒标识,将该标识的内在价值与企业的品牌文化有机结合,建立独特的酒庄酒品牌;酒庄酒标识也体现了使用企业对酒庄酒品质的一种承诺和凝聚在产品中的企业的信誉度。通过严格自律、企业间监督,资源、经验共享等措施,也会使得自身品牌进一步提升。
三是,从消费者的角度看,酒庄酒标识是一种品质的象征。它意味着相关产品不仅有优质的质量,同时有着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消费者是“酒庄酒标识”品牌战略的最终受益者,也是监督者。消费者是酒庄酒标识能否成功的关键环节,所以,中国酒业协会以第三方公正的立场,对酒庄酒标识产品的消费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为了使整个酒庄酒证明商标推广实施工作流程更加透明、公开,以保证酒庄酒证明商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增加公信力,协会在酒庄酒证明商标管理机构中除了邀请行业专家外,也邀请诸如媒体、消费者、葡萄酒爱好者等加入,将酒庄酒证明商标的实施交由社会监督。
拟批准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标识的公示
根据《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由申请人申请,经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通过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酒庄现场审核和申请产品感官鉴评等环节的审核,认为北京波龙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符合管理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的条件,达到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标识的要求,根据管理规则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公示如下:
拟批准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标识的企业名单
中国酒业协会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完成的工作
(一)初审
1、形式审查:由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一个月内完成形式审查。
2、实地考核: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将在3-6个月内组织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委员会成员依据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酒庄进行实地考核。
3、感官鉴评: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将依据本规则第八条第4点的规定,不定期组织感官鉴评专家对申请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产品进行感官鉴评。
(二)公示
公示期:初审结束后,由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负责将评定结果在中国酒业协会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收到对公示酒庄及产品有异议时,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三)审批
1、审核报批:对公示酒庄及产品无异议或对有异议酒庄及产品调查的结果显示仍符合本管理规则,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应将结果报中国酒业协会,由中国酒业协会进行审批。
2、评审结论: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对于通过中国酒业协会审批的酒庄,将通知酒庄办理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相关手续;对于未通过审批的酒庄,评审结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
(四)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相关手续
由中国酒业协会与酒庄办理如下手续:
1、签订《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协议书》
2、交纳规定的费用
3、领取《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证》
4、领取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标识
(五)核定标识订购数量
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每年按酒庄上报的上一年葡萄破碎量、产品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和葡萄种植面积等数据核定标识订购数量,必要时,办公室组织人员对酒庄上报的数字进行核对。
(六)发布公告
凡已签订《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协议书》,领取《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证》,并办完全部手续的单位,由中国酒业协会在协会官网及合作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凡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产品在销售活动中,有权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进行宣传并受到有关法律保护;凡取得《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证》的酒庄,有权获得全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的总体质量和销售等信息;凡取得《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证》的酒庄,可在申报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图案。
义务 第一,凡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产品,其商标和产品必须与申报批准的商标和产品一致,保证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的质量稳定,并维护其市场声誉。酒庄如变更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的商标,应向中国酒业协会递交本规则第九条第4、5点规定的文件资料及工商总局商标局的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第二,凡产品上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酒庄,应接受中国酒业协会组织或委托的不定期抽查;抽检内容包括产品质量、企业质保体系、售后服务体系等;
第三,凡产品上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酒庄,应保证做到:按有关的国家标准和《酒庄酒生产规范》的规定,组织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的生产和检验。建立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的葡萄破碎量、产品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和葡萄种植面积、质量等数据档案并在每年年初将上一年的上述数据报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生产的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数量不得超过核定量。根据已签订的《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协议书》的规定,按要求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积极配合中国酒业协会做好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的宣传工作,扩大知名度。
第四,产品上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酒庄应设专人负责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保管、使用工作,专职人员应报中国酒业协会备案。专职人员受中国酒业协会委托,负责监督本酒庄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使用情况,确保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
第五,产品上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酒庄,不得私自制作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也不得对外转让、出售、馈赠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
第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并不改变酒庄原有对消费者所承担的责任和法律保证。
第七,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事故,须立即报告中国酒业协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