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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拟升级

信息来源:中国食品报     发布日期:2021-04-19 10:59:01    阅读:0

日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官网发布《关于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1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草案),公示期为1个月。本文对草案的修订背景、增修订内容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剖析。

修订背景

食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如果用了工业级而非食品级的食品添加剂,即为违法。如要判断使用的是食品级还是工业级食品添加剂,需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监管和控制。

在我国,对于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从1995版的《食品卫生法》: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到目前2018年修正版食品安全法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其监管理念从未发生变。尽管有了监管机制,但仍存在监管难点,监管难度最大的在于小微食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过量使用或违规使用禁用的食品添加剂。

2016年,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国卫办食品函[2016]1358号),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牵头,对比分析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其他发达国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及最新进展,明确了本次修订工作的任务,确定修订的原则,组织对标准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调查,并对部分热点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分类

食品添加剂的分类依据主要有来源、功能、安全性评价3种。按其功能不同,我国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将食品添加剂分为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等22大类和其他。

D.1酸度调节剂:用以维持或改变食品酸碱度的物质。

D.2抗结剂:用于防止颗粒或粉状食品聚集结块,保持其松散或自由流动的物质。

D.3消泡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降低表面张力,消除泡沫的物质。

D.4抗氧化剂:能防止或延缓油脂或食品成分氧化分解、变质,提高食品稳定性的物质。

D.5漂白剂:能够破坏、抑制食品的发色因素,使其褪色或使食品免于褐变的物质。

D.6膨松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加入的,能使产品发起形成致密多孔组织,从而使制品具有膨松、柔软或酥脆的物质。

D.7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赋予胶基糖果起泡、增塑、耐咀嚼等作用的物质。

D.8着色剂:使食品赋予色泽和改善食品色泽的物质。

D.9护色剂:能与肉及肉制品中呈色物质作用,使之在食品加工、保藏等过程中不致分解、破坏,呈现良好色泽的物质。

D.10乳化剂:能改善乳化体中各种构成相之间的表面张力,形成均匀分散体或乳化体的物质。

D.11酶制剂:由动物或植物的可食或非可食部分直接提取,或由传统或通过基因修饰的微生物(包括但不限于细菌、放线菌、真菌菌种)发酵、提取制得,用于食品加工,具有特殊催化功能的生物制品。

D.12增味剂:补充或增强食品原有风味的物质。

D.13面粉处理剂:促进面粉的熟化和提高制品质量的物质。

D.14被膜剂:涂抹于食品外表,起保质、保鲜、上光、防止水分蒸发等作用的物质。

D.15水分保持剂:有助于保持食品中水分而加入的物质。

D.16营养强化剂:为了达到营养强化的目的而加入到食品中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营养成分的化合物。

D.17防腐剂: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食品储存期的物质。

D.18稳定剂和凝固剂:使食品结构稳定或使食品组织结构不变,增强黏性固形物的物质。

D.19甜味剂:赋予食品甜味的物质。

D.20增稠剂:可以提高食品的黏稠度或形成凝胶,从而改变食品的物理性状、赋予食品黏润、适宜的口感,并兼有乳化、稳定或使呈悬浮状态作用的物质。

D.21食品用香料:添加到食品产品中以产生香味、修饰香味或提高香味的物质。

D.22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有助于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等。

D.23其他:上述功能类别中不能涵盖的其他功能。

增修订内容

关于正文的修订 根据2015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增加了营养强化剂;

将原标准中2.5“国际编码系统(INS)”和2.6“中国编码系统(CNS)”合并为2.5“食品添加剂编码”,并将其定义为“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的编码,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系统(INS)和中国编码系统(CNS)”。由于INS号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赋予食品添加剂的编号系统,每年CAC都会对食品添加剂的INS编号系统进行修订,因此可能会出现GB2760中食品添加剂的INS号与CAC修订后的INS号不一致的情况,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给标准实施带来的不便,在INS号部分增加备注说明:INS号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赋予食品添加剂的编号系统,当CACINS号发生变化时以CACINS号为准”。将原标准中2.5“国际编码系统(INS)”和2.6“中国编码系统(CNS)”合并为2.5“食品添加剂编码”,并修改其定义描述;

删除了原标准中4“食品分类系统”中“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将其在附录AA.3体现;

增加了第8章“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和第9章“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

关于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修订 修改了部分食品添加剂英文名称、INS号、CNS;

修改了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查询方式,将表A.3的内容在表A.1A.2中体现,表A.2合并入表A.1;删除了附录A中消泡剂功能;修改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关于附录B“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规定”修订 修改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中部分描述;增加了表B.2“应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的食品用香料名单”;修改了部分食品用香料的规定、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和编号。

关于与附录C“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修订 将过氧化氢从表C.1放入表C.2,并规定其使用功能和范围;修改部分加工助剂的名称和使用范围的描述。

关于附录D“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修订 增加了营养强化剂的编号和定义;修改了食品用香料的定义。

关于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修订 修改了05.01.0312.0312.03.0212.04.0212.0512.10.03.01等的食品分类名称,并按照调整后的食品类别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了调整。

关于附录F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修订 增加了食品添加剂的INS号。

(司南)